公然买卖濒危野生穿山甲,乐清这3人被判刑!
温州网讯 听说吃穿山甲对治病有好处,野生的穿山甲效果更好,男子辗转购买两只野生穿山甲,却不料,交易时被抓个正着。日前,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,对购买者、贩卖者和居中介绍买卖者三人判处刑罚。
湖南省龙山县人田某,居住在宁波,听别人说穿山甲对治疗他的病有好处,于是他病急乱投医,准备购买穿山甲来吃,试试看是不是对他的病有益处。
后来,田某从在乐清生活的老乡孙某处得知,乐清人张某有穿山甲出售。2018年1月,孙某告诉田某,张某那里有两只野生的穿山甲,是野生“铁甲”,然后告诉田某电话,让他自己与张某联系。
孙某与张某谈妥两只野生穿山甲是27000元。孙某表示价钱没有问题,但希望张某能把穿山甲送到宁波给他。张某则让田某自己到乐清来取,最终双方约定在台州市临海的高速路上交易。
同年1月28日,双方协商好交货地点、付款方式等,各自朝目的地奔去。田某知道购买野生穿山甲是违法行为,还在车上与伙伴讨论会不会被抓,田某还鼓励伙伴说:“我也是第一次买,不会这么凑巧被抓的。”田某在距离临海高速出口还有两公里的地方看到张某,将车停在应急停车点,张某打开后背箱,准备将两只野生穿山甲给田某,正在交易时,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
经鉴定,该两只活的野生穿山甲系马来穿山甲,该特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(CITES)附录I。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穿山甲交由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接收。
乐清法院认为
张某非法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,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、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;
田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;
孙某居间介绍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。
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;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